湖北武汉国家农业科技园创业中心
企业(项目)结业治理步伐
湖北武汉国家农业科技园创业中心作为农业专业孵化器,以推动农业科技效果转化、孵化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和作育致力现代于农业科技生长的企业家为宗旨。为增强对孵化器结业企业(项目)的治理,凭证科技部、省市有关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步伐旨在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结业企业的治理,统一在孵企业结业标准,增进在孵企业结业。;
第二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结业、延伸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三条; 本划定仅适用于本孵化器及结业企业。
第二章结业条件
第四条在孵企业抵达以下条件之中至少四条的应当给予结业:
(一);经湖北省、武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分认定为高新手艺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谋划状态优异,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人均年技工贸总收入已达10万元以上,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牢靠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研究开发职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凌驾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凌驾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企业开办人或认真人接受了企业治理、知识产权;ぁ⒂泄刂绰衫虻呐嘌,具有较高的谋划治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
(五);企业正当谋划,产权明晰,建设了切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设健全了知识产权;ぁ⒉莆瘛⑿姓等专项治理制度。
第五条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生长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结业:
(一);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相助组建公司的;
(二);在孵时代被其他企业收购、吞并或重组。
第三章孵化企业结业的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主要凭证与企业签署的孵化协媾和衡宇租赁条约的限期来决议孵化企业的孵化限期。
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质料:
(一);结业、或者延伸孵化申请书,载明结业或者延伸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欠债表、损益表等;
(三);在孵企业申报表;
(四);在孵企业谋划治理情形;
(五);其他证实质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抵达第四条决议的结业条件。抵达第四条划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其结业;未抵达第四条划定条件的,则按以下步伐处置惩罚:
(一);再经由一段时间的孵化可抵达结业条件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伸孵化期;
(二)因客观条件爆发转变,孵化项目的目的市场开拓难题,未能实现预期的目的,商品化、工业化效果不显着的,进一步孵化有难题的,视为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九条孵化器应当接纳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团结的步伐对在孵企业举行审查,并做出结业、延伸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十条关于结业企业,孵化器应当授予其结业证书,举行结业仪式。结业证书载明"结业证书"字样,同时应有孵化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进驻时从业职员、结业时间、昔时营业收入、结业时从业职员等内容,结业证书要求孵化器所在地。叮┛萍贾卫聿糠智└枪隆⑷掌。
关于延伸孵化的企业,孵化器应当与其续签孵化协媾和衡宇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时代一样平常不凌驾2年,总孵化时间不凌驾5年。关于孵化失败的企业,孵化器可要求其即时迁出孵化器。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凭证本章划定审查其是否切合结业条件。切合结业条件的,应准予提前结业,授予结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不切合结业条件的企业,按镌汰企业处置惩罚,终止孵化协议。
在孵企业在孵化时代没有生长,无法实现预定的目的,继续孵化有难题的,孵化器应实时将其劝退,提前终止孵化协媾和衡宇租赁协议。
第四章结业后的跟踪效劳
第十二条在孵企业从孵化器结业以后,孵化器应当跟踪其生长情形,与其坚持联系。
第十二条孵化器可通过以下步伐增进结业企业生长:
(一)与结业企业签署跟踪效劳协议,继续对结业企业跟踪效劳两年,允许结业企业共享孵化器的效劳设施和资源,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并为其提供所需的孵化效劳;
(二);使用孵化资金对结业企业投资,通过股东关系与其坚持联系,并继续提供效劳;
(三);增进结业企业与在孵企业举行交流与相助,使用孵化器的网络增进结业企业加入海内外交流与相助;
(四);建设与结业企业按期联系制度,体贴结业企业的生长,资助结业企业解决现实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步伐所称技工贸总收入是指在孵企业科技研发、生产谋划、手艺转让、手艺咨询、手艺效劳、手艺培训及商业运动中通过种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收入。;
第十四条本步伐的有关划定由孵化器认真诠释。
第十四条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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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国家农业科技园创业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